(2015)永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人民路92号法定代表人李儒梅,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邓水龙,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镇湘阴村*组。申请执行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邓水龙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水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