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仇垚、仇旦新、胡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得款32679元,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仇垚、仇旦新、胡树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1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犇审判员 金哲玺执行员 蒋宇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