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苏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转下页)审 判 长 姜庆余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