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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祝某与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祝某。委托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原告祝某诉被告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唐某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某诉称,2001年春,原、被告经邻居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因未婚先孕,于××××年××月××日举办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9月生长女祝某乙,2004年12月生次女祝某丙,2009年8月生长子祝某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一忍再忍,但被告不顾家庭,不愿意抚养子女,不听规劝,外出打工挣钱自己消费。尤其是从2014年中秋节起,被告擅自搬出自行居住。现要求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共计900元/月即每个子女300元/月。被告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长女祝某乙,2004年12月17日生次女祝某丙,2009年8月18日生长子祝某丁,该三个子女现都在原告处,随原告父母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所举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在××××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对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三个子女,因该三个子女现都在原告处生活,从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角度考虑,并且原告亦要求三个子女均由其抚养,故该三个子女宜判由原告祝某抚养,由被告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故参照2014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及综合考虑原、被告所生子女的人数等因素,本院依法确定三个子女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共计600元/月。对于原、被告同居期间有无共有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原告当庭表示没有共有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但因被告未到庭答辩,本院无法核查清楚,故对此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如若存有共有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祝某与被告唐某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祝某乙、祝某丙、祝某丁均由原告祝某抚养,由被告唐某子女抚养费600元/月,此款定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分别给付一次,从2015年9月1日起给付至祝某丁年满18周岁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陶亚明审 判 员  王晓毛代理审判员  毕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倩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