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苏红刚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红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839号罪犯苏红刚,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湖浔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红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红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红刚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红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红刚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审 判 员 周勇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