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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明与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张明。委托代理人李进军,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绩溪路58-22-501。法定代表人石朗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祖明,该公司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5年8月11日以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明负担。审 判 长  周 飞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