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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祝XX诉被告沈阳市交通局沈河分局暂扣车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皇行初字第194号原告祝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XXX街XX巷*号XXX。被告沈阳市交通局沈河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21号甲。法定代表人任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寇主麟,该局处罚科工作人员。原告祝XX诉被告沈阳市交通局沈河分局暂扣车辆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毅人民陪审员 杨 竟人民陪审员 贾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