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一、刘元发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一,刘元发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338号原公诉机关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一,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l3年l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l4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元发,男。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于20l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l月23日被逮捕,2014年6月25日被监视居住。壶关县人民法院审理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一、刘元发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l4年7月2日作出(20l4)壶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一、刘元发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l4)长刑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壶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l5)壶刑初字第3l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一、刘元发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l3年l2月26日7时30分左右,刘虎伟与被告人刘元发在壶关县沟西坡村将上学路上的徐鑫鑫带回其在龙泉镇西川底村的家。当日9时许,徐鑫鑫母亲王晓霞向壶关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民警去刘虎伟家解救徐鑫鑫时,将刘虎伟及徐鑫鑫带出刘元发家后,刘元发辱骂、拖拽执行公务的民警,并将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毁坏,刘一手持菜刀威胁民警被其母亲张九春拦下。民警将刘元发带出刘家后,刘元发持锄头追赶民警。原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壶关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侦查本案。2、徐鑫鑫被拐骗案受案登记表,证明20l3年l2月26日9时许,王晓霞报案称女儿在上学途中被二人强行拉上一辆白色面包车带走,下落不明。3、证人王晓霞的证言,证明案发早上7时35分,儿子徐志豪说女儿徐鑫鑫在上学路上,被人拉上一辆白色面包车。其怀疑是前夫刘虎伟,刘虎伟是徐鑫鑫的生父,其生下徐鑫鑫后,因为与刘虎伟一直生气,就带着徐鑫鑫去了河南,与刘虎伟十年没有联系,徐鑫鑫没见过刘虎伟,不知道刘虎伟是谁。4、证人徐鑫鑫的证言,证明案发早上,其与徐志豪上学时在沟西坡村预制厂附近,被刘虎伟硬推上一辆白色面包车,其挣脱刘元发后开车门跑,又被刘虎伟抱到车上。其被拉到刘虎伟家,一个人坐在火边哭,后来看见有人进了院子,还有人在家门口给刘虎伟家的人拿个小本本说是公安局的,刘虎伟家的人不让他们进家,还拿出户口本让他们看,要进门的人看见其在哭,就硬闯进家,说是公安局的,问其“你是跟公安局的走还是跟他们?”其说跟公安局的走,有个姐姐进家拉其走,刘一拉着其胳膊不让走说其叫刘一群并扳那个姐姐的手,那个姐姐确认其是徐鑫鑫后硬把其带出来。5、证人刘虎伟的证言,证明其与王晓霞生有女儿刘一群,后来王晓霞和刘一群不见了,听人说是在河南,其父母去河南找时被人打了。案发前四五天其路过沟西坡看见王晓霞和女儿,就在案发早上小学生上学时间开面包车拉着刘元发到沟西坡村将刘一群拽上车拉回西川底村,并告诉村干部冯建孝和郭胜利说找回了女儿。中午正吃饭时,来了一群人,中间有人拿个黑本本说是公安局的,其没有看清,当场没有看见穿警服的。其说要是公安局的其就去拿户口本,还没来得及拿户口本,就有人把其控制并弄上车,车不是警车。其以为是河南的冒充公安抢人。刘虎伟在原审当庭作证称当时去其家的人给其看的黑本本是黑色配绿色的,有32开纸那么大,不是警察证,证言中的其他内容都属实。6、证人郭胜利的证言,证明案发早上8点左右,刘虎伟说他把闺女找回来了,其看见刘虎伟的白色面包车里有个小女孩在哭,其不放心还向龙泉镇司法所的所长汇报了。当天中午1l点半左右,包片民警任书林带着刑警队的人说是找一个被骗走的小女孩,其就讲了刘虎伟带回女儿的事,并安排村上治保主任带刑警队的人到刘虎伟家了。去其家的人中只有任书林穿着警服,其他都穿着平常的衣服。7、证人郭书文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l点半左右,村主任郭胜利打电话让其配合公安局的办个事,其就领着刑警队的一个女的指认了刘虎伟的家。8、证人王伟、李继芳、李彦飞、岳丹、牛芬芬、刘泽君、王毓鹏、张伟、牛犇、周童、王杰、张伟华、李扬、田磊东、冯艳霞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9时许,壶关县刑侦大队接王晓霞报案称女儿徐鑫鑫上学路上被两人抢上一白色面包车。经侦查,刘虎伟有重大作案嫌疑。王伟安排李彦飞、刘泽君、岳丹、牛芬芬找包片民警任书林到西川底村了解情况。11时许,王伟带领王毓鹏、张伟、牛犇、周童等十余人到刘虎伟家解救徐鑫鑫。l2时30分许,王伟到刘虎伟家院外时,刘元发出来,王伟询问是否是刘虎伟家,并说是公安局刑警队的,找刘虎伟了解情况,边说边出示工作证,刘虎伟从家里出来,王毓鹏向刘虎伟出示了工作证,王伟跟刘虎伟说想进家看看徐鑫鑫是否在家中,刘虎伟堵在门口不让进,刘元发大喊“他们的警察证是假的,他们是假警察,不能让他们进家”,刘虎伟欲进门,为防止刘虎伟进家挟持徐鑫鑫,发生不测,王伟命令周童、牛犇等人将刘虎伟带走。在带离刘虎伟时,郭月香拖拽民警不让把刘虎伟带走,牛芬芬趁机对徐鑫鑫进行解救,刘一拉住徐鑫鑫不让走并把牛芬芬的手掰伤,李彦飞问徐鑫鑫是跟公安局的还是跟刘家的人,徐鑫鑫说跟公安局的,牛芬芬把徐鑫鑫带走。将刘虎伟及徐鑫鑫带出刘家院后,刘元发、郭月香、刘一采取拖拽、撕咬、抱腿、辱骂等手段阻止民警离开,王伟下令将刘元发、郭月香带走,在带离时,刘一拿菜刀冲出来,朝民警乱砍,王毓鹏在躲闪过程中,刘元发将王毓鹏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在地上,并抱住王毓鹏的腿,王伟下令民警离开,郭月香关住大门,民警将门撞开,刘一在院中挥舞菜刀,王伟对刘一进行口头警告,被刘元发夫妇乱打在地,民警强行将刘元发夫妇带出院外,二人到院外后躺在地上,乱喊乱叫并骂“你们是黑社会,共产党是黑社会,你们这些孙子,你们是什么东西”,在辱骂的同时,乱扑乱打,并大喊“警察打人”。王伟汇报后等待支援时,郭月香大骂公安局打人并将自己带着铁丝固定的牙弄下来,哭喊说公安局的人把她的牙打掉了,刘元发见民警就打并从家中拿出撅头,多次追打民警。9、证人任书林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l时许,其同公安局刑警队的李彦飞、刘泽君等五人到西川底村找村主任郭胜利了解一起拐骗儿童案。经了解,刘虎伟早上带回了一个女孩说是自己的女儿,要解救的话需要增加警力,李彦飞就向大队长汇报。l2时许,王伟、李继芳带了七八个民警,其与王伟到了刘虎伟父母家,王伟、王毓鹏先进到院子,其在车上等,过了五、六分钟,民警将刘虎伟从院中带出来,一个女民警抱着一大约10岁的小女孩从院中跑出来。其看情况不对,就进到院中,见刘元发在地上躺着抱一民警的腿,郭月香也在地上躺着,其掏出工作证告诉刘元发说是公安局的不要乱,刘元发不听在地上躺着乱骂。刘一从家里跑出来拿着一把菜刀要砍民警,砍了一下没砍着,张九春出来拉住了刘一不让其砍。民警就往院外退,其退到院外,刘元发拿了锄头追打民警二十余米,其就往巷子外面退。在巷子外面等了十来分钟,龙泉派出所和巡警大队来了十几个民警才把现场控制住。l0、证人张九春的证言及询问张九春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案发当天ll时许,其在家做饭,看见有个十来岁的小女孩在外间烤火,小女孩是其丈夫刘虎伟与前妻的女儿,叫刘一群。l2时30分许,其听见院里乱,就从厨房走到外间,进来个男子问刘一群“你是留这儿还是跟我们走”,刘一群说“我要跟你们走”,有两个女的把刘一群抱走了。其从屋里走到院里,看见院里有二三十人,刘元发、郭月香在地上躺着,郭月香让其报警,其进屋拿电话拨110,其是河南人说刘元发说不清楚,刘一就拿电话跟1l0的说。打完电话,其跟着刘一去了院里,见刘元发、郭月香已经在院门口地上躺着,刘一不知从什么地方拿了把菜刀对着拖拽刘元发、郭月香的人喊“放了我爷爷”,其就夺了刘一的菜刀放到橱柜。其再走到院子里时大门关着,等大门开了以后,其看见郭月香在墙边坐着,好像用双手抱着一个男子的腿,嘴里流着血,接着被车拉走了。听郭月香说牙被人打掉了。张九春出庭作证称,在其作证的前天有两人到其家跟其说作证时要按照他们的意思说,其因为害怕,作证时说的都不是事实,刘一当时是拿刀切火腿肠,刘一听见刘元发喊他就把刀放到案板上跑出去了喊了声别打我爷爷,后来其看见有人跺郭月香的肩膀和嘴,郭月香的牙掉了,刘一在房顶上拍摄。11、1l0报警的视听资料及制作过程说明,证明张九春及刘一向l10报警。l2、证人郭月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8点半左右,刘虎伟、刘元发领着刘虎伟与王晓霞的女儿刘一群回到家。十二点多,其听到院子有人吵吵,就从里间往外间走,刘虎伟不在外间,有两、三个女的抱走了刘一群,有六、七个人控制刘虎伟出大门,其喊“这是干啥类”,有两个人将其控制并拖到院子里,左边的人用脚蹬其胸部,右边的人用拳头打。其听见有人喊“前面的人赶快走”,其就用双手抱住一个人的腿不让走并起来关大门,没关住,外面有人把大门蹬开了,进去两个人把其拖到大门外,有人用脚跺其,其感觉嘴里有血,摸到了一颗牙,就用手抱住一个人的腿不让走。过了一会,有十来个穿警服的人过来把其架到警车上。l3、证人李爱菊、申爱梅、李秀菊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2时30分许,听见刘元发家有人乱,出去后在刘元发家院门口看见刘元发和郭月香在地上躺着,李爱菊回家用手机拨打ll0,申爱梅回到自己家门口看见一伙人把刘元发、郭月香从刘家大门口拖到自己家大门口。l4、执法记录仪的视听资料及制作过程说明,证明案发时的情况。15、被告人刘一的供述与辩解及刘一在公安局办案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案发当天13时左右,其在家吃饭,听见刘元发、郭月香在外面和人吵架,其就报了ll0,有个胖胖平头男子进来问刘一群是跟公安局的走还是跟其,其就拉住刘一群的胳膊,刘一群说要跟公安局的走,其就松开了,平头男子带走了刘一群。刘元发、郭月香去阻止不让带走,一个高个子有点黑的人出示了工作证并说是公安局的,其都不确定是真警察还是假的,刘元发抱住那个人的腿,郭月香拉住那个人不让带刘一群,有人拽刘元发和郭月香,其就从厨房拿了把菜刀和那些人相距五、六米用刀指着他们说“放下我爷爷奶奶”,有几个人在井口上拿了铁锹让其放下刀,张九春也让其放下刀,其把刀放在了厨房,其出来时看见刘元发被抬出院子,郭月香也出去了,有人把大门锁住,其就拿着手机上房顶用手机拍,刘元发看见郭月香倒在地上,就拿锄头追那些人。其从房顶下来后看见郭月香满嘴是血,郭说是那些人把她的牙打掉了,其就拿起手机拍照,一会穿警服的警察来了说其妨害公务将其带走了。其拿刀吓唬他们没有砍,刘元发拿锄头追他们没追住,没有伤到人。被告人刘一当庭辩解称其供述不是事实,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安局的人吓唬其,其因为害怕,就按照公安机关的意思说。16、被告人刘元发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当天早上7时左右,刘虎伟开着面包车拉着其到沟西坡村找孙女,刘虎伟将一个小女孩强行抱上车,回到西川底村,刘虎伟告诉村主任郭胜利。中午12时30分许,其在院门口站着,过来二三个男子和二个女的,问“哪是刘虎伟家”,其就领着他们进家,在院内其喊“小虎有人找你”,刘虎伟从屋内出来,有个男子说“我们是公安局的”,那两个女的进家抱小女孩,郭月香说“这是我家闺女”,其让郭月香拿户口本,还没赶上看户口本,那两个女的就把刘一群抱出家了。其就喊“你们是黑社会的人”并抱住一个男子的腿,有人喊“把他也带走”其就慌了,以为是王晓霞雇人抢孩子,有几个人把其架到院子里,其躺在地上抱着一个男子的腿不让走并用脚乱蹬周围的人,刘虎伟被带走了,郭月香也躺在院子中间抱着一个男子的腿,有个老百姓喊“谁的手机掉了”,其看了看不是其的,就捡起来摔在地上了,那个东西比手机厚,跟手机大小差不多。那个男子把其拖到院门口,其喊“快打ll0”,不知什么原因,他们就往巷子外面跑,其看见郭月香满嘴是血,就急了拿起锄头边抡边跑追他们。后来有十来个穿警服的公安人员来了就把其带到公安局了。刘虎伟带回来的小女孩是刘虎伟与前妻王晓霞生的,叫刘一群,户口还在其名下。其看见有个穿警服的中年男子,手里拿着个笔记本。1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8、民警受伤照片,证明张伟、李扬、田磊东的受伤情况。l9、物证锄头、菜刀及照片。20、被摔坏的执法记录仪照片及情况说明、维修费用清单。21、壶关县公安局的证明及王伟、李继芳、王毓鹏工作证复印件,证明王伟、李继芳、王毓鹏、牛犇、岳丹、刘泽君、张伟、任书林是公安局正式民警,李彦飞、张伟华、冯艳霞、周通、田磊东是事业编制协警,王杰、牛芬芬、李扬是实习民警。22、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3、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到案过程。二、被告人刘一提供的证据:1、刘虎伟与冯建丽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二人领取结婚证的日期为1997年4月19日。2、冯建丽的住院证,证明冯建丽于l995年12月28日在壶关县人民医院住院,1995年12月29日4时30分分娩一男婴。3、刘一群的出生证明、户口本及证人丁玉何、岳改梅、吕秋迷等人的证言。4、刘虎伟手机号码拨打110通话详单。5、刘虎伟的释放证明书及公安机关信访答复意见,证明刘虎伟于当日被释放。原审认为,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被告人刘一、刘元发在明知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他们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一对其年龄的辩解,原审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清刘一的真实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精神,按照从宽原则,以被告人刘一提供的证据确定其出生日期,但其应及时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案发时刘一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予以从宽处理。关于被告人刘一、刘元发辩解称不知道是公安民警,原审认为,二被告人的供述中均承认民警曾口头告知公安人员的身份,另根据任书林的证言及现场的视听资料,案发时有穿警服的民警从被告人家中出来,综合上述证据应认定二被告人明知是公安民警,因此二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在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刘一虽有持刀的行为,但根据刘一的供述及证人张九春、任书林的证言可以看出刘一在张九春的劝阻下,主动放下了刀。被告人刘元发虽有辱骂、拖拽、用锄头挥砍等行为,但二人情节轻微,未对民警造成实质性的伤害。综上,二被告人妨害公务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一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元发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一、刘元发均不服,以壶关县刑警队、王晓霞编造假案,伙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组团在其家寻衅滋事并诬告陷害其一家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20l3年l2月26日7时30分左右,刘虎伟与原审被告人刘元发在壶关县沟西坡村将上学路上的徐鑫鑫带回其在龙泉镇西川底村的家。当日9时许,徐鑫鑫母亲王晓霞向壶关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民警去刘虎伟家解救徐鑫鑫时,将刘虎伟及徐鑫鑫带出刘元发家后,刘元发辱骂、拖拽执行公务的民警,并将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毁坏,刘一手持菜刀威胁民警被其母亲张九春拦下。民警将刘元发带出刘家后,刘元发持锄头追赶民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徐鑫鑫被拐骗案受案登记表。3、证人王晓霞的证言。4、证人徐鑫鑫的证言。5、证人刘虎伟的证言。6、证人郭胜利的证言。7、证人郭书文的证言。8、证人王伟、李继芳、李彦飞、岳丹、牛芬芬、刘泽君、王毓鹏、张伟、牛犇、周童、王杰、张伟华、李扬、田磊东、冯艳霞的证言。9、证人任书林的证言。l0、证人张九春的证言及询问张九春的同步录音录像。11、1l0报警的视听资料及制作过程说明。l2、证人郭月香的证言。l3、证人李爱菊、申爱梅、李秀菊的证言。l4、执法记录仪的视听资料及制作过程说明。15、原审被告人刘一的供述与辩解及刘一在公安局办案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16、原审被告人刘元发的供述与辩解。1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8、民警张伟、李扬、田磊东的受伤照片。l9、物证锄头、菜刀及照片。20、被摔坏的执法记录仪照片及情况说明、维修费用清单。21、壶关县公安局的证明及王伟、李继芳、王毓鹏工作证复印件。22、二原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原审被告人刘一提供的证据有:1、刘虎伟与冯建丽的结婚证复印件。2、冯建丽的住院证。3、刘一群的出生证明、户口本及证人丁玉何、岳改梅、吕秋迷等人的证言。4、刘虎伟手机号码拨打110通话详单。5、刘虎伟的释放证明书及公安机关信访答复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一、刘元发在明知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原审认为刘一、刘元发妨害公务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均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处无不当。上诉人刘一、刘元发认为壶关县刑警队、王晓霞编造假案,伙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组团在其家寻衅滋事并诬告陷害其一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蕾审 判 员 马艳飞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