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宇与赵纯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赵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陈宇,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赵纯江,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陈宇申请赵纯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15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赵纯江应支付申请人陈宇案款140000.0元。本院已执行1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白洮执字第579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亚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