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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2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董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董双,陈祥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董双,陈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2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机构代码:84888073-8。法定代表人:贾正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双,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祥勇,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董双、陈祥勇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双、陈祥勇归还借款本金1407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保全费200元、公告费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双名下的浙J×××××号别克牌汽车经诉讼保全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一时难以查找,目前本院已将该车辆予以布控。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董双所有的银行存款12452.21元,收取执行费182元,剩余款项12270.21元返还申请执行人。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董双、陈祥勇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22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