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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翠娥、赵明华等与李悦涛、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娥,赵明华,赵明红,赵明莉,赵明爱,赵明五,李悦涛,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民初字第759号原告:刘翠娥。原告:赵明华。原告:赵明红。原告:赵明莉。原告:赵明爱。原告:赵明五。六原告委托代理人:舒展,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悦涛。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凌仙。委托代理人:来晓慧,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翠娥、赵明华、赵明红、赵明莉、赵明爱、赵明五与被告李悦涛、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史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李悦涛赔偿六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37293元;2.被告史带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舒展,被告李悦涛、史带保险公司负责人王凌仙的委托代理人来晓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至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10月15日,被告李悦涛驾驶皖K×××××低速货车,与行人赵金荣发生碰撞,造成赵金荣死亡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李悦涛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者赵金荣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受害人概况:赵金荣,男,193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荷花塘村陈家坝自然村55号,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四、丧葬费:24186元。五、医药费5009.73元:为此原告提供病历票据若干,被告李悦涛、史带保险公司质证对数额无异议,被告史带保险公司认为需扣除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被告史带保险公司的举证未能证明曾明确告知投保人非医保用药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原告主张予以认定。六、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被告李悦涛、史带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过高;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负担赔偿能力的大小以及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和本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结合本案情况本院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七、护理费:原告主张其护理费为133元,认为受害者在医院抢救一天需护理的事实;被告李悦涛、史带保险公司质证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产生护理费用,故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定。八、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原告主张其误工费、交通费为6000元;被告李悦涛、史带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过高;本院结合本案原告人数较多等情况,认定原告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为3500元。九、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01965元,为此提供户口本一份,证明死者生前系非农业家庭户,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被告李悦涛、史带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原告生前生活在农村,应农村居民标准赔付死亡赔偿金;本院认为,原告户籍为非农业家庭户,对原告主张予以认定。十、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被告李悦涛已支付80000元。十一、有关保险合同类型、期间、金额情况:被告李悦涛在被告史带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被告李悦涛因交通事故致受害者赵金荣死亡,其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其在被告史带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史带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在死亡赔偿限额内先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残疾赔偿金等110000元,合计1200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应由被告李悦涛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本院鉴于被告李悦涛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确定其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李悦涛应赔偿原告123728元,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机动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内,且其保险限额为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史带保险公司对被告李悦涛上述已经确定应当承担的123728元应予理赔,扣除被告李悦涛已支付的80000元,尚应支付43728元。被告史带保险公司主张被告李悦涛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其免赔率为15%,本院认为其举证不能证明曾明确告知投保人该责任免除条款,故对该主张不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翠娥、赵明华、赵明红、赵明莉、赵明爱、赵明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37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刘翠娥、赵明华、赵明红、赵明莉、赵明爱、赵明五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2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翠娥、赵明华、赵明红、赵明莉、赵明爱、赵明五负担532元,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秋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