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北京博锐展创展柜制作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博瑞展创展柜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250号。法定代表人万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01992),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7-1号楼。法定代表人袁冰,董事长。北京博瑞展创展柜制作有限公司与北��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7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博瑞展创展柜制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加工款2370901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297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7——1幢1至3层房产,尚待评估拍卖处理结果。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博瑞展创展柜制作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北京博瑞展创展柜制作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70901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297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76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博瑞展创展柜制作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高梦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