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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纯义与通辽市敬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纯义,通辽市敬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李纯义,男,5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通辽市敬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敬昆,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纯义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敬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开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