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文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谭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宁市文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713号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嵋,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霞,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宁市文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团结南路109号福田家园F栋2单元102号房。法定代表人谭胜初。被告谭?,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文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时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