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县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园园。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耀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园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陈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3年3月18日、2013年8月3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条。当时被告约定“月利率2分,半年结利”,原告可随时要求还款,被告无条件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142000元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某某辩称,借原告现金20万元是事实。借原告10万元没有转款凭��,我方不承认。由于被告还款困难,请求原告放弃借款的利息。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证据:证据1、2013年3月18日被告所写20万元借条一份;证据2、2013年8月3日被告所写10万元借条一份;证据3、被告陈某某2015年5月13日所写借款情况说明两份;证据4、2013年3月18日原告给被告转款20万元的银行客户回单一份;证据5、2013年8月3日原告取款的客户回单一份。经被告质证认为借款10万元没转款手续不认可;借款20万元属实。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的证据1至5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3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书写的借条、银行转款回单、被告所写的借款情况说明为据。2013年8月3日,被告以同���理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所写的借条、银行取款回单、被告所写的,借款情况说明为据。被告向原告所借的两笔借款均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半年结利。2014年6月30日之前的利息,被告已给原告结清。被告应付2014年7月1日至原告起诉至的利息为300000元×0.02元×11月=6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推诿不还以致诉争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利率给付借款利息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6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0元,由原告承担1700元,被告承担6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书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耀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齐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