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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冯青,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颖颖,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青,住上海市松江区人乐二村21幢5号403室。被执行人:刘毅,住上海市松江区仓城一村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青、刘毅(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31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冯青、刘毅目前名下无车辆、股票、社保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冯青名下的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程红东执行员  陶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