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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金玲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玲,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370-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玲,女,生于1968年4月9号,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中卫,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邓法民初字第33号、(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天津大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天津大港支行的存款陆拾捌万陆千贰佰陆拾元整。(账号:120017656000525183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许 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