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茹玮与高英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玮,高英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025号原告:茹玮,住吉林市。被告:高英宾,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茹玮与被告高英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玮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玮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茹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