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与李叔榜、吕中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277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负责人:沈海波。委托代理人:杨峰。被告:李叔榜。被告:吕中宋。被告:李昌芝。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诉被告李叔榜、吕中宋、李昌芝金融借款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以被告李叔榜还清所有贷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叔榜、吕中宋、李昌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李叔榜、吕中宋、李昌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陈如伟人民陪审员 林辉更人民陪审员 黎圣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优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