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代明与王晓明、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明,王晓明,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张代明,男。委托代理人张杰,男。被告王晓明,男。被告张娟,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葛强,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代明与被告王晓明、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云涛担任审判长及本案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张翠珍、高向阳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代明委托代理人张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代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2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晓明未予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款属实,但现无能力偿还,请求分期付还。被告张娟未予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张娟对该借款不知道,是被告王晓明用于其公司经营,是公司行为,应驳回对被告张娟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晓明从事个体经营。2015年5月25日,被告王晓明通过他人介绍从原告张代明处借现金1200000元用于经营资金,当日原告张代明通过网银转账方式付给被告王晓明上述借款,王晓明也当场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代明人民币(现金)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元,利息日息千分之一点五,还款日期2015年6月4日,如到期不能归还,则自愿承担按照借款额每日加收违约金2000元。附:1、担保人愿对此债务(含违约金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向本人追讨欠款而发生的差旅费和律师费也有借款人承担。双方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由莱西市人民法院解决。抵押物:莱西市月湖豪庭1#楼3单元302建筑面积225.78平方米住宅一套。借款人:王晓明身份证:370285197712080038借款日期:2015年5月25日。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付款明细2份、借条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业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张代明与被告王晓明之间借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该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代明与被告王晓明在借条中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但约定的利息过高,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其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关于借条中的抵押物,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因此,本案的抵押行为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明、张娟付给原告张代明借款本金1200000元。二、被告王晓明、张娟付给原告张代明借款本金1200000元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王晓明、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