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终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沈国灶、沈国海等与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宋忠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国灶,沈国海,宋忠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浮阳南大道38号。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文会,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灶,男,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一队8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海,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队46号。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建栋、许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忠续,初中文化,住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胡庄子村***号。上诉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上诉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0前赔偿被上诉人沈国灶、沈国海22万元(该款汇入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为:吕建栋,账号为:62×××21)后,双方就其他再无纠纷;二、被上诉人沈国海、沈国灶保险赔付款到位后,沈国海、沈国灶返还原审被告宋忠续垫付款34650元;三、原审已交纳的诉讼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