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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代子强与代国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子强,代国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22-1号申请执行人:代子强,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代国体,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代子强与代国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子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62390.42元及执行费836元,案件受理费1396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临民一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