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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忠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爽奇酒业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爽奇酒业经营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60号原告徐忠,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爽奇酒业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诉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爽奇酒业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元,由原告徐忠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