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于亚凤申请孙志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亚凤,孙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于亚凤,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孙志金,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于亚凤申请孙志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62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孙志金应支付申请人于亚凤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3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