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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于亚凤申请孙志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亚凤,孙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于亚凤,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孙志金,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于亚凤申请孙志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62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孙志金应支付申请人于亚凤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3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