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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至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至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至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林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伟波,邢思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绮丹。上诉人广州市至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至高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至高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30日,GettyImages,Inc.(下称美国盖帝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授权及确认书》,确认华盖公司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代表,在该区域内对附件所列品牌(包括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相关的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针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行为,华盖公司享有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包括签署并提起诉讼、收取索赔款或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款项。上述《授权及确认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华盖公司提交的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3)大中证经字第2318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9月17日,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在该公证处使用计算机访问新浪微博账号“广州市至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网址×××://e.weibo.com/qy114),微博首页载有“广州市至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的字样,点击“原创”分类可查看相关微博内容;微博之一标题为“【鲜花养生】”的文字使用了一碗花瓣为内容的插图一幅,发布时间为7月23日,并有“来自皮皮时光机”字样;再访问www.gettyimages.ca网站,在该网站首页的“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直接跳转至www.gettyimages.cn网站;该网站登载有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编号为2××××××199312-××××××1、标题为Bowlofjasmineflowers(Stephanotisfloribunds)、摄影师为joSon的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一张,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字样,图片下另有“版权申明”内容如下:“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网页底部另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字样;上述网页均截屏保存至电脑,由周冬俏在公证处操作后刻录所得,并封存附于公证书。经比对,涉案微博中使用的插图内容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2××××××199312-××××××1图片一致。至高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微博系由其经营,且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一致,但认为其微博中使用的插图并没有标注任何水印。另,至高公司称微博中使用的插图来源自皮皮时光机,其认为被控侵权图片著作权属于皮皮时光机所有,但至高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华盖公司为进行与本案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本案为该系列诉讼之一),委托了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该所已指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华盖公司称其主张的1万元包含图片赔偿金、律师费及公证费35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但未能提供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另查明,至高公司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元。再查明,在2007年期间,华盖公司曾与案外数家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StockByte等品牌图片,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以上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供的《授权及确认书》及翻译件、公证书及封存光盘、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华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声明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美国盖帝公司出具的《授权及确认书》已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证据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文件,华盖公司作为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授权文件已列明图片品牌包括Photographer’sChoice,华盖公司及美国盖帝公司在上述网站登载涉案图片时已明确标明属该品牌,故华盖公司有权就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主体亦适格。至高公司对此提出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对此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至高公司在其经营的微博×××://e.weibo.com/qy114上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至高公司辩称其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来源自皮皮时光机,但至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皮皮时光机”使用涉案图片已获得著作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包含涉案图片的微博文字内容虽与至高公司的经营无直接关联,但从至高公司开设官方微博账户的目的及其微博账户的简介和宣传信息来看,官方微博账户系为宣传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知名度,单条微博及其配图亦是服务于整体目的,至高公司辩称并非盈利目的、不产生经济效益理由不能成立。至高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华盖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鉴于华盖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所显示的图片、用途与至高公司的使用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至高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至高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微博账户的性质、至高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本案属华盖公司起诉的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至高公司赔偿的数额。对于超出部分的数额,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至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至高公司负担(至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该费用)。至高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华盖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1.美国盖帝公司对华盖公司的授权只有“照片品牌”,没有实际图片,且未载明授权的有效期;2.据(2013)大中证经字第2318号《公证书》,华盖公司展示“正版图片”的网站地址为“www.gettyimages.cn”,而非“www.gettyimages.ca”,华盖公司并未证明上述两网站之间的关系;3.虽然2318号《公证书》显示涉案图片的左上角有gettyimages水印,但图片下方还标有摄影师名字,因此不能单凭水印就确定该图片的著作权属于美国盖帝公司,华盖公司还应该证明华盖公司、美国盖帝公司和摄影师之间的关系。二、至高公司微博上的图片来源于“皮皮时光机”,而非华盖公司www.gettyimages.cn网站或www.gettyimages.ca网站。1.至高公司的图片是在“皮皮时光机”的内容库中搜索得到,且图片上无水印;2.从注册至用户使用过程中,“皮皮时光机”从未提示其中图片的著作权另属他人,且在“皮皮精灵注册协议”中声明,“皮皮时光机”所含内容的知识产权属于深圳指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用户保证不得修改,并未作其他提示;3.“皮皮时光机”是一个拥有过万用户的应用,对外宣传拥有庞大的数据库,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使用数据库中图片;至高公司是基于上述信赖基础,在“皮皮时光机”中搜索使用了涉案图片;对于使用的图片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由“皮皮时光机”的所有人承担审核责任,对于造成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的责任也应由“皮皮时光机”的所有人深圳指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至高公司在原审审理过程中,要求追加“皮皮时光机”的所有人深圳指掌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但华盖公司拒绝追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盖公司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的侵权请求不应承担责任。三、至高公司影响力较低,使用涉案图片时间短。1.至高公司于2013年7月23号发送涉案图片,同年9月17日华盖公司进行公证,公证图片显示该微博0转发,0评论,且显示本微博粉丝数量为2193个用户,表明至高公司该微博影响力较小;2.2013年9月23日,至高公司接到华盖公司电话后,马上删除该微博,此后再也没有更新过该微博。上述答辩理由在原审庭审均有提及,但原审判决均未作任何论证与分析,仅一笔带过,至高公司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判令: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2、至高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华盖公司承担。华盖公司答辩称:原审证据1证明我方身份适格。我方作为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力机构代表,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授权书也列明相关品牌,具体图片内容通过我方证据2公证书列明。通过登录美国网站输入品牌编码可以看到具体图片信息,有版权声明及图片介绍,可以认定版权由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我方享有中国大陆的权利。美国公司网站上的图片有水印,也有摄影师名称,但仅是表示对摄影师版权尊重,最终版权还是有美国盖帝公司享有,版权声明也有说明。我方网站与盖帝公司网站有链接,可以从盖帝公司的网站链接到我司网站,公证书展示了操作过程。虽然至高公司图片来源于“皮皮时光机”,但大多数图片是网友上传,并非图片版权人。至高公司使用中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该对其使用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涉案微博是一个网络传播途径,传播范围影响力较广,原审基于本案用户数量不多,所以判赔不高。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华盖公司原审诉请为,判令至高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万元。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当事人双方二审的诉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二、至高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及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关于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华盖公司为证明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首先提交了美国盖帝公司的《授权及确认书》,该《授权及确认书》是由我国公证机构证明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的中文译本,其英文原本经过所在国公证及我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该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十二条之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该证据表明,美国盖帝公司声明其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和授予许可包括“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在内的图像的权利,美国盖帝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上述权利,并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同时,华盖公司提交的(2013)大中证经字第2318号《公证书》显示,涉案图片为美国盖帝公司拥有的“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图片,该图片虽然标注了摄影师的名字,但亦同时标注了美国盖帝公司的版权声明,并在相关网页展示的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images?”作为权利人的署名,可见摄影师标注并不形成对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本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否定,在至高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华盖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美国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美国盖帝公司授权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至于至高公司认为授权及确认书未载明授权有效期的问题,华盖公司认为该授权只约定使用没有约定到期时间,本院认为,美国盖帝公司和华盖公司之间的授权属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其具体内容不违反公共利益即属合法有效,因此授权内容是否约定授权期限并不影响《授权及确认书》的有效性,自然也不影响华盖公司本案起诉主体资格。至高公司的该项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至高公司认为2318号公证书显示网站地址为“www.gettyimages.cn”,而非“www.gettyimages.ca”,华盖公司并未证明上述两网站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华盖公司认为www.gettyimages.cn网站是www.gettyimages.ca网站的中国版本。本院认为,从2318号公证书的操作中可见进入www.gettyimages.ca网站后,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www.gettyimages.cn网站,同时从该两个网站的域名特点分析也支持华盖公司的上述观点。在此情况下,至高公司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www.gettyimages.cn网站另属他人,故其该项抗辩同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至高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至高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开设的微博上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高公司辩称涉案图片来源于“皮皮时光机”,但其使用该图片时并没有对图片的著作权权属情况进行审查,未提供证据证明“皮皮时光机”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或者其使用已获得授权,仅以被诉侵权图片来源于“皮皮时光机”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至高公司使用该图片合法,至高公司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至高公司认为华盖公司放弃追加“皮皮时光机”所有人为被告,故至高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可见,即便至高公司与“皮皮时光机”所有人构成共同侵权,华盖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只请求至高公司承担责任。故至高公司的该项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鉴于华盖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侵权损失,其提供的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因非相同图片不具参考性,而至高公司的违法所得亦不能确定,故原审综合考虑至高公司涉案官方微博对社会公众影响力的大小,涉案图片使用的方式和因此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侵权持续时间的长短、至高公司已在其官方微博删除了侵权图片,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至高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至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龚麒天审 判 员 庄 毅审 判 员 刘培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戴芳芳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