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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与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金寨金立电动车有限公司,台建国,江贻霞,费家东,台建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5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负责人:纪小岗。被告:金寨金立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台建国。被告:台建国,男。被告:江贻霞,女。被告:费家东,男。被告:台建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寨金立电动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的金国用(2012)第714号国有土地{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为金他项(2013)第137号}、金字第20120942/21974号及第20132816/26006号房屋{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为金房字第2013022**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金寨金立电动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的金国用(2012)第714号国有土地{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为金他项(2013)第137号}、金字第20120942/21974号及第20132816/26006号房屋{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为金房字第201302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彭晓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