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翟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翟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原告翟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翟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翟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翟某负担。审判长王志健代理审判员邓丽美人民陪审员裴增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杨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