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贤军与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军,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400号原告:陈贤军。被告:罗俊。原告陈贤军与被告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