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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2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余款150.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