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2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满星,该公司董事长。兴平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天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026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