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斌、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斌,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董克新,林斌,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董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510-1号申请执行人林斌,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南山路105号2单元702室,机构代码:55179280-9。法定代表人:董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克新,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申请执行人林斌与被执行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董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董克新偿还借款本金29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2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的土地使用权,经查该财产被三门法院首查封,但与三门法院经办人员联系,不愿意将处置权交于本院,该财产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董克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林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董克新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董克新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5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