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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安富与倪建标、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730-1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富,(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6********)。被执行人倪建标,(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0********)。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标。申请执行人胡安富与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胡安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8500元、案件受理费5278元、执行费527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倪建标、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倪建标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庐县旧县街道宁国寺路77号的工业房地产【厂房一的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厂房二的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桐土国用(2014)第00200**号】,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案款20210元、案件受理费5278元、执行费5278元。本院将被执行人倪建标、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胡安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倪建标、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7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安富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倪建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