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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谢贵强与徐礼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贵强,徐礼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谢贵强。被告徐礼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贵强诉被告徐礼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贵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贵强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贵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贵强负担。审判员  金连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