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二江与杨永华、徐春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江,杨永华,徐春楼,张贺明,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刘二江。委托代理人刘秋良,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被告杨永华。被告徐春楼,系杨永华的妻子。被告张贺明,教师。被告陈亮,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江与被告杨永华、徐春楼、张贺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二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二江负担。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