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红梅与程新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洪红梅。被执行人:程新会。洪红梅与程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红梅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新会暂无履行能力,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洪红梅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357元、执行费293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93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红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