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姚夕武与韩浩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740号申请执行人:姚夕武,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韩浩,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024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浩在五河农商银行新集支行的存款151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