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会与被告肖玉娟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会,肖玉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4262号原告:李艳会,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玉娟,女,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尹士忠,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艳会与被告肖玉娟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泉,被告肖玉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士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艳会诉称:原告李艳会与肖玉娟于2008年年4月29日在哈尔滨呼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佳琦(2009年2月23日生)。婚后,原、被告因缺乏感情基础,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争吵,于2014年6月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延吉市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14年7月14日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法院判令与被告肖玉娟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李艳会抚养,由被告肖玉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中,原告李艳会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肖玉娟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肖玉娟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艳会负担;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艳会与肖玉娟于2008年年4月29日在记结婚,婚生一女李佳琦(2009年2月23日生)。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6月,原告李艳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原告李艳会与被告肖玉娟离婚。2014年7月份开始,原告李艳会与被告肖玉娟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号9栋1单元23层2302号,建筑面积为77.29平方米的的房屋(有贷款);奥迪牌轿车一辆。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常驻人口登记卡、本院(2008)延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2015)延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艳会还提供了欠条、银行交易明细表、记账凭证、收据、李玉刚刷卡凭证、银行存取明细、李艳会刷卡凭证、证人赵淑清的证言、证人李玉刚的证言,但被告提出异议,主张无共同债务,且赵淑清于2014年5月4日就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日做出(2015)延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赵淑清起诉,。故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在起诉与被告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又起诉与被告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子女较适宜,故原告提出抚养子女,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被告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比较适宜,故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因该房屋是银行贷款购买,须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贷款本息,原告未举证证明扣除贷款本息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份额,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均同意另行解决,故本院不予对其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奥迪牌轿车,因原、被告均要求按有关评估部门的鉴定价格来进行分割,但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鉴定价格申请书,因此本院不予分割,由原、被告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艳会与被告肖玉娟离婚。二、婚生子女李佳琦(女,2009年2月23日生)由原告李艳会抚养;被告肖玉娟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女李佳琦18周岁为止。三、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四、驳回原告李艳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肖玉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亚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