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淑玉与唐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淑玉,唐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蒋淑玉,被执行人:唐建明,本院在执行蒋淑玉申请执行唐建明关于侵权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胜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