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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淑玉与唐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淑玉,唐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蒋淑玉,被执行人:唐建明,本院在执行蒋淑玉申请执行唐建明关于侵权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胜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