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五分地镇疙瘩窝铺西组与翁牛特旗富源矿业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五分地镇疙瘩窝铺西组,翁牛特旗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寇庆丰,张广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841号原告翁牛特旗五分地镇疙瘩窝铺西组,现住址翁牛特旗。法定代理人:赵志,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翁牛特旗富源矿业有限公司,现住址翁牛特旗。被告寇庆丰,男,汉族,农民,现住址翁牛特旗。被告张广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五分地镇疙瘩窝铺西组与被告翁牛特旗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寇庆丰、张广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牛特旗五分地镇疙瘩窝铺西组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五分地镇疙瘩窝铺西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