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亚丹与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蔡公芳布行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丹,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蔡公芳布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38号原告:王亚丹。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蔡公芳布行。经营者:蔡公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丹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蔡公芳布行(经营者蔡公芳)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丹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王亚丹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解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