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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粮农。委托代理人:张永萍,互助县红崖子沟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相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