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粮农。委托代理人:张永萍,互助县红崖子沟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相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