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丽香与山东星河集团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丽香,山东星河集团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丽香,女,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山东三树医药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柳博娃,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洋,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星河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林忠,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丽香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星河集团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历下区人民法院(2012)历商初字第1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丽香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王丽香购买的山东星河集团总公司建设的科苑小区3号楼4单元101-601室、102-602室房屋,系山东星河集团总公司在济南市历下区十里河村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旧村改造楼房,该楼房所占用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该楼房性质上不属于商品房,目前该楼房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王丽香在此前提下要求山东星河集团总公司支付其逾期办证违约金,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丽香的起诉正确。王丽香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丽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丽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