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7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年福党与张士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726-2号申请执行人:年福党,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士路,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年福党与被执行人张士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士路的银行存款33911.75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