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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4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朱培元、闻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4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306号。负责人虞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培元。被执行人闻山花。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朱培元、闻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昆商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朱培元、闻山花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借款本金本金353784.93元,截止到2012年8月12日的利息5657.58元以及从2012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执行人朱培元、闻山花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有权以被执行人朱培元、闻山花所抵押的房屋(即昆山市陆家镇富荣花园XX幢XXX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朱培元、闻山花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期较长,本案贵院可程序终结。若上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还款义务,我司再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朱培元、闻山花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期较长,本案贵院可程序终结。若上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还款义务,我司再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这是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昆商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磊审判员 苏军伟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宗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