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XX、孙佰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平,XX,孙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46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469号申请执行人戴平,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XX,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孙佰良,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原告戴平与被告XX、孙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3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XX、孙佰良应给付原告戴平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9786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XX、孙佰良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戴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孙佰良户籍地均不在本市,经查,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就(2014)绍柯商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35号民事判决确定付款义务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本案暂无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3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员 郝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