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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七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明燕与王文豪、王治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燕,王文豪,王治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七初字第151号申请人董明燕,女,汉族。被申请人王文豪,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治功,男,汉族。申请人董明燕与被申请人王文豪、王治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文豪驾驶登记车主为王治功的豫CX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董明燕已向本院提供赵中欣所有的豫C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文豪驾驶登记车主为王治功的豫CXX**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赵中欣所有的豫C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