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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督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覃红映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红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督字第30号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741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杰,董事长。被申请人覃红映。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覃红映申请支付令一案后,因被申请人覃红映居址不详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支付令,该案督促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83.33元,由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