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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谭炎文与彭荣灼、刘振帮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炎文,彭荣灼,刘振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34号申请人:谭炎文,男。被执行人:彭荣灼,男。被执行人:刘振帮,男。关于谭炎文与彭荣灼、刘振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彭荣灼、刘振帮应偿还借款本金1832895.19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受诉讼费5355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从江门市中级人民(2009)江中法执第64号案中提取被执行人的应收执行款702046.77元、从(2013)江中法执第25号案中提取被执行人的应收执行款1550131.39元、从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378号案中提取被执行人的应收执行款276242.19元;又因上述执行款被本院(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4号案保全而暂能支付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经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2528420.35元,因被另案保全而未能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