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文清、黄惠容与陈清秀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清秀,王文清,黄惠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清秀,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委托代理人:曾志宏、万广平,均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清,男,1937年3月15日出生,中国国籍,现住美国300ElmRoad,PrincetonNJ08540USA.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惠容,女,1941年9月2日出生,中国国籍,现住美国300ElmRoad,PrincetonNJ08540USA.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慧、梁有文,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清秀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两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支付两被上诉人主张的房屋使用费和返还房产证原件,该请求不适用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适用于一般管辖规定。上诉人住所地是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天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停止侵占并返还其共同所有的房屋,返还被上诉人黄某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以及支付房屋使用费,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不动产返还及使用费用支付,应适用上述法律。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东园新村路114号602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