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杜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智人民陪审员 何庆新人民陪审员 杨惠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冬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