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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杜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智人民陪审员  何庆新人民陪审员  杨惠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冬苗 搜索“”